2023 年 4 月 8 日,张乙于微信朋友圈发布了某品牌汽车的出售图文信息。王某对该朋友圈信息予以转发,而后祝某再次进行转发。胡某自祝某的微信朋友圈获取此信息后告知了张甲。
2023 年 4 月 29 日,张甲通过微信向胡某询问车辆的基本状况并就购车事宜展开沟通。当日,祝某把王某发送给其的车辆相关信息转发给胡某,胡某随即将这些信息以及包含其与祝某协商的 18 万元成交价格的微信聊天截图转发给张甲。不过,胡某在转发时,将成交价格中包含其与祝某协商的 “茶水费” 内容予以删除。
2023 年 4 月 30 日,胡某查询到车辆存在司法查封情况。王某在收到张乙发送的车辆所有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后转发给祝某,然而胡某并未将车辆存在司法查封这一情况告知张甲。就在同日,张甲告知胡某其决定以 18 万元的价格购买该车辆,胡某经张甲同意后于次日向祝某转账 500 元定金,祝某随后把该定金转至王某账户。
2023 年 5 月 19 日,胡某将车辆存在司法查封的情形告知张甲,但多次向张甲保证车辆不会因车辆按揭贷款未清偿而被限制使用。2023 年 5 月 21 日,张甲乘坐高铁前往约定地点提车,祝某接到张甲后将其送往约定地点。张甲向张乙转账 17.35 万元并备注为购车款,之后张甲驾车返回。张乙收到购车款后,通过侯某向胡某支付了 “茶水费”。
2023 年 6 月 9 日,涉事车辆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扣押。由于所购车辆被扣押,张甲主张撤销与胡某、祝某、张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并要求三人返还购车款以及维修费。胡某、祝某以自身并非买卖合同相对人为由拒绝,胡某、张乙以 “转质” 为由拒绝。法院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张甲的诉讼请求。
在这一事件中,涉及到多方主体在汽车交易过程中的一系列行为以及后续的法律纠纷处理。从信息传播链条来看,车辆出售信息在多个主体间层层传递,每一次传递都可能伴随着信息的增减或变动,如胡某转发车辆成交价格相关信息时删除 “茶水费” 内容这一行为,就反映出信息传递过程中的不规范与不透明性。
在车辆交易过程中,车辆存在司法查封情况是一个极为关键的信息。胡某未将此信息及时告知张甲,这一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张甲的购车决策。而在购车后车辆被扣押,张甲提出撤销合同及退款、赔偿维修费用的诉求,却遭到胡某、祝某、张乙基于不同理由的拒绝。法院驳回张甲诉讼请求的判决,也反映出在司法判定中对于合同关系、责任主体认定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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